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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民三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师范大学、芜湖创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师范大学,芜湖创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三初字第00016号原告: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法定代表人:董佳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磊,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严忠泽,上海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师范大学,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王伦,该大学校长。委托代理人:周俊强,该大学员工。被告:芜湖创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阴晓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娟,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飞虎,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师范大学、芜湖创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后,原告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师范大学、芜湖创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师范大学、芜湖创新商用厨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杭州雄伟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洋代理审判员 陈 勇人民陪审员 高邦国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丁梦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