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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9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杜修国、张家界鸽子花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修国,张家界鸽子花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909-1号申请执行人杜修国,居民。被执行人张家界鸽子花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向旺,董事长。被执行人向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修国与被执行人张家界鸽子花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家界鸽子花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旺应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杜修国借款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19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07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9400元。上述执行款项,被执行人张家界鸽子花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旺一直未履行。经查,现被执行人张家界鸽子花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张定民一初字第5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张家界鸽子花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杜修国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覃大树审判员  陈良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