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诉绵阳标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绵阳标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李浚、赵丽、杨贵海、杨兰、赵安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绵阳标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浚,赵丽,杨贵海,杨兰,赵安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组织机构代码:67140513-X。负责人王中儒,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斌,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绵阳标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松山寺村一社。组织机构代码:78911004-6。法定代表人李浚。被执行人李浚,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3日,住绵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赵丽,女,汉族,生于1984年3月25日,住绵阳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杨贵海,男,汉族,生于1954年6月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杨兰,女,汉族,生于1981年6月20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赵安秀,女,汉族,生于1957年12月6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关于(2016)川0792执78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与绵阳标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绵阳标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西昌分公司、李浚、赵丽、杨贵海、杨兰、赵安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绵高新民保字第11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7月21日查封了绵阳标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雷诺”轿车三辆,车架号VF1LZL4T6EC292542、VF1LZL4T6EC295585VF1LZL4T0EC292407。现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绵阳标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三辆“雷诺”轿车(车架号VF1LZL4T6EC292542、VF1LZL4T6EC295585、VF1LZL4T0EC292407)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 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