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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3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与周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3396号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永元。委托代理人向世林(系公司员工)。被告周琼。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忠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符荣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栖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