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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刑一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徐某某非法制造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官刑一初字第645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辩护人杨惠,云南陈洪余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一科刑诉(2015)1169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青、书记员高蓉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初开始,被告人徐某某在昆明市官渡区织布营村371号二楼出租房内利用电脑、U盘、私刻的印章、打印机、空白发票等工具非法制造发票。公安民警于2015年8月7日在官渡区织布营371号二楼出租房内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并查获可疑空白机打发票、印章及用于制造假发票的笔记本电脑、打印机、U盘等物品。经鉴定,查获的366份空白发票为假发票,查获的45枚印章中有11枚国家税务机关印章、3枚公司印章、1枚企业印章为假印章。另查明,庭审结束后,被告人徐某某的家属替其积极缴纳罚金五万元在案。上述事实及罪名,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搜查笔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发票,侵犯了国家的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收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人当庭提出被告人徐某某系犯罪未遂,对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对其做有罪、罪轻辩护,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徐某某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对其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符合庭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朱 超人民陪审员 普 璐人民陪审员 郝静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仲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