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夏斌与陆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斌,陆小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夏斌。委托代理人纪苹芳(受夏斌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盈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小妹。原告夏斌诉被告陆小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殷天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小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斌诉称:其与陆小妹经朋友介绍相识。2015年6月13日,陆小妹以家中急需用钱为由向其借款2万元,因其是做生意的,手头有现金,陆小妹于当日下午3时左右前往其位于无锡市东鹏国际365号707室的办公室中取走了2万元现金,并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有陆小妹与2015年6月13日向夏斌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还款日期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利息标准按人民银行一年期定额利率的4倍支付等内容。后陆小妹分文未还。现请求判令:陆小妹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6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陆小妹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3日,陆小妹以家中急需用钱为由向夏斌借款2万元,陆小妹于当日下午3时左右前往夏斌位于无锡市东鹏国际365号707室的办公室中取走了2万元现金,并出具了借条一份,载明今有陆小妹与2015年6月13日向夏斌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1个月,还款日期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利息标准按人民银行一年期定额利率的4倍支付等内容。后陆小妹分文未还。以上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陆小妹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本案所涉借条有陆小妹签名,夏斌亦已证明其履行了付款义务,借条合法有效。夏斌主张按月息2%计算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陆小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夏斌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逾期利息(从2015年6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0元,由陆小妹负担。该款已由夏斌预交,陆小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款直接给付夏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殷天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云天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