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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5刑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某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405刑初4号公诉机关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10月29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林玲,广西东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以梧长检诉刑诉(2015)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敏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林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9日7时许,被告人王某去到本市长洲区西堤三路新兴村五组路口,在对停放在该处的桂D×××××货车电瓶实施盗窃时被车主黄某发现,被告人王某即持一砍刀相威胁以抗拒抓捕。经鉴定,该电瓶价值人民币40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王某使用的刀具一把(长度约50厘米,枣红色刀柄,白色刀身,刀身有小孔)。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物品照片,证明本案扣押物品的情况。2、人员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某作案时已满18周岁,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的到案情况,没有自首、立功情节。4、机动车个人信息,证明桂D×××××福田牌大型汽车所有人为聂某的情况。5、证人聂某证言,证实其为本案被盗电瓶货车登记所有人,该车为其与被害人黄某共同出资购买及使用的情况。6、被害人黄某陈述,证实于2015年10月29日7时许,其发现其停放在本市新兴村五组路口附近的货车电瓶正被一男子盗窃,在制止该男子盗窃时被该男子持砍刀威胁反抗,期间受惊跌倒在地致左手肘擦伤的情况。7、被告人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证实于2015年10月29日早上7时许,其在本市长洲区新兴村五组附近盗窃货车电瓶时被车主发现,因害怕被抓一直手持刀具,至公安民警到场方将其制服抓获的事实。8、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电瓶价值人民币405元的情况。9、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及人像辨认笔录,证实作案现场及辨认的相关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相互吻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因被发现而当场持凶器抗拒抓捕,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本案属于转化型抢劫,在认定转化型抢劫的形态时应当以抢劫罪的既未遂标准为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应当以是否实际劫得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作为转化抢劫既未遂的区分标准。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既未实际劫得财物,也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故依法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根据罪刑相一致的原则,结合本案实情,对被告人王某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提出本意是盗窃,但没有想到在作案过程中转化为抢劫,其家庭困难,女儿年幼,自身患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其归案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理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分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0月29日起至2017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交)。二、扣押的刀具一把(长度约50厘米,枣红色刀柄,白色刀身,刀身有小孔),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黎勇慧代理审判员  叶 丹人民陪审员  黄子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悦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无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