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2民初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李美音与广西田东邦达钙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美音,广西田东邦达钙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22民初118号原告李美音,农民。委托代理人向阳,广西田东县平马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广西田东邦达钙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田东县石化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陆正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美音诉被告广西田东邦达钙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美音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美音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美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原告李美音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 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劳靓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