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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杜和雨与全椒县今天供水有限公司、童克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和雨,全椒县今天供水有限公司,童克海,马国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768号原告:杜和雨,男,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孙章,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县今天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法定代表人:冯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奇,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克海,男,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马国华,男,住安徽省全椒县。委托代理人:李洪照,安徽儒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和雨诉被告全椒县今天供水有限公司、童克海、马国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孟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杜和雨于2015年11月2日申请对涉案房屋水淹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鉴定,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委托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屋财产损失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5年12月31日作出皖百友(2015)资鉴字第27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分别于2015年10月23日、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和雨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章,被告全椒县今天供水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奇,被告童克海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庭审中被告马国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和雨诉称:2010年3月18日杜和雨购买位于全椒县武岗镇的一套住房,该楼共四层,马国华家住一楼,三、四楼住户长期不在家。杜和雨在全椒县今天供水有限公司处办理自来水开通手续,并交纳了相关费用,开通了自来水。2014年6月杜和雨对该住房进行装潢,2014年8月装修结束并入住。2015年9月马国华因原自来水表影响通行,经与杜和雨协商后,由马国华找到童克海,由童克海将原水表移至墙角边并接通。9月24日下午,杜和雨儿子回家打开水阀后去南京送货,回家后发现家里被淹,杜和雨报警,经调查,水从三楼漏下,因移动水表过程中水管接错造成的。童克海系全椒县今天供水有限公司员工。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诉讼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连带赔偿杜和雨装潢损失合计6873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案件审理过程中,杜和雨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将接错的水管恢复正常。全椒县今天供水有限公司辩称:1、涉案漏水事件,公司不知情,事后派出所到公司表明与公司无关,当事人也没有向公司反映情况要求处理,请求法院查明漏水的原因、责任;2、童克海系公司员工,负责辖区内供水用户的安装、维修、抄表及收费工作,但不包括改装、迁移、拆除供水设施,其未经公司指派,在职责范围之外私自帮助马国华移表、改造管网,系其个人行为,造成侵权责任不应当由公司承担;3、迁移水表涉及供水设施的管网改造,影响供水安全,马国华在未征得公司同意,私自要求童克海帮助移表,对损害结果发生有过错,杜和雨对移表是知情的,其打开水阀后长期不关导致三楼漏水,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明显的过错,三楼住户未在公司开户并开通用水的情况下,长期打开水阀,也存在一定的过错;4、杜和雨发现家中浸水,不采取任何措施,造成损失的扩大,对扩大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5、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诉请的损失应当提供证据;6、本案不是审理供水合同纠纷,杜和雨增加的诉求不是本案审理范围;7、杜和雨未在公司开户,不是公司供水用户。童克海辩称:2015年7月27日马国华缴纳入户费,并说自家院子里面有三个水表,让想办法给他移走,当初装水表员工不在了,因为在其工作范围内,其就去移表,现场有三个水表,其把水表管道剪断,按顺序排好,马国华要求接到墙边,在马国华协助扶管子过程中至管子错乱,把管子装好后,因2、3、4楼户主不在家,其将三家的闸阀全部关掉,之后就走了。后派出所早晨打电话给童克海,童克海到了现场,当时三楼有两寸深积水,杜和雨儿子说前天晚上回家打开水阀,后三楼被淹导致水渗到二楼;三楼积水,杜和雨没有及时清理,任由水往楼下淌,导致损失扩大。马国华辩称:1、其没有任何过错,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由于水表安装在马国华家门前,影响马国华家人通行,马国华找到杜和雨,要求将水表移走,杜和雨同意移表,后杜和雨找到童克海及公司要求移表,具体移表童克海代表公司实施的。接通管道过程中,误将二楼水表接到三楼,是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杜和雨同意移表,这是杜和雨的责任,移表过程中,马国华只是协助。2、杜和雨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去南京拉货没有查看自来水情况,更没有关闭阀门,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漏水发生后,杜和雨没有及时清理三楼的积水,导致损失扩大;杜和雨主张损失没有证据证明损失有扩大。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18日杜和雨购买位于全椒县武岗镇一套住房,该楼共四层,马国华家住一楼,三、四楼住户长期不在家。全椒县今天供水有限公司将该楼层水表安装在马国华家后院。马国华对水表安装位置有异议,同杜和雨等协商移动水表位置,杜和雨等予以同意,马国华在全椒县今天供水有限公司开户时口头对童克海提出要求将水表移动位置。2015年9月24日马国华亲戚打童克海电话要求移动水表位置,童克海到现场后进行移表,童克海请马国华协助扶水管,安装过程中,导致二楼水管与三楼水管错接,因二、三、四楼住户不在家,童克海没有试水,并不知晓水管错接。当天傍晚,杜和雨儿子回家发现没有水,因需要用水其打开水表阀,之后,其到南京送货。三楼住户水龙头阀门一直未关,因水管错接,二楼的水经三楼的管道流淌,导致三楼房屋漫水,三楼的房屋漫水后渗到二楼。当天夜里,杜和雨儿子回家发现家里进水,第二天早晨,杜和雨报警。杜和雨住房2014年8月才装修,因家里进水,导致木地板、橱柜、木门等上霉、起泡,吊顶、墙面粉刷面脱落。童克海系全椒县今天供水有限公司员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童克海的工作内容为安装、维修、抄表、收费等,其工作范围为武岗镇路西面的用户。2015年12月31日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对房屋财产损失鉴定为21212元,杜和雨花去鉴定费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以及杜和雨提交的购房协议书、村委会证明、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发票,全椒县今天供水有限公司提供的销货清单,以及本院调取证人证言一份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为:杜和雨房屋损失的原因及费用如何确定;导致损失的责任如何确定;错接的水管是否应当恢复。一、关于杜和雨房屋损失的原因及费用如何确定的问题2014年8月杜和雨对房屋进行装修,由于童克海将水管接错,三楼漫水渗到二楼,杜和雨房屋进水,涉案房屋的木地板、橱柜、木门等上霉、起泡,吊顶、墙面粉刷脱落,由此证明该房屋损失系进水导致的财产损失。2015年12月31日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房屋财产损失鉴定为21212元,该鉴定是本院依法委托,被告认为鉴定项目费用标准过高,其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该鉴定存在瑕疵,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确认。二、关于导致财产损失的责任如何确定的问题杜和雨房屋的财产损失由于水淹发生的,是因为童克海将二楼与三楼的供水管道错接导致的,管道安装完毕后,作为施工人员,应当进行试水,楼上住户不在家,其通过关水表阀门并不能避免管道错接后引起的问题,由于管道错接,导致三楼漫水渗入二楼,二楼房屋装修损失,对由此产生的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童克海作为全椒县今天供水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公司应当与童克海签订相关劳务合同,明确其劳务工作内容,全椒县今天供水有限公司到庭认可童克海的工作内容为安装、维修、抄表、收费等,全椒县今天供水有限公司没有书面合同否认童克海这次施工不在其工作范围内;其也未出示证据证明自来水用户维修、安装需先向公司申请,由公司派单给施工人员的书面证据;此次施工,童克海收取了50元费用,全椒县今天供水有限公司辩称施工系童克海个人行为,童克海辩称公司不发基本工资,靠收取水费、维修、安装获取报酬,全椒县今天供水有限公司其他员工作证证实了公司允许平时小维修酌情收取工时费作为收入来源;综上,本院认定童克海这次施工属于履行公司职务行为,童克海因错接水管,导致杜和雨财产损失,由此产生的损害结果由全椒县今天供水有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全椒县今天供水有限公司员工童克海负责武岗镇路西面用户自来水的安装、维修、抄表、收费等事务,马国华选任其施工,并无选任不当,因此,对杜和雨的财产损失,马国华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杜和雨的财产损失不是自己用水过错而发生的,是由于全椒县今天供水有限公司员工童克海错接水管后,没有履行试水责任而导致的,全椒县今天供水有限公司、童克海也未举证证明系杜和雨儿子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杜和雨对其财产损失不应当承担责任。对于杜和雨提出的房租损失,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对其主张房租损失本院不予认定。被告辩称杜和雨房屋渗水后没有采取措施,致损失扩大,被告并未举证证明杜和雨房屋渗水后,其故意放任损失扩大的证据,且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果证实了只是小部分受损,因此,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错接的水管是否应当恢复的问题因全椒县今天供水有限公司员工童克海错接水管,导致三楼漫水,渗水后致使杜和雨家受损失,杜和雨要求与其他用户错接的供水管道恢复,是其合理要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马国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法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全椒县今天供水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涉案错接的供水管道恢复,被告马国华予以协助;二、被告全椒县今天供水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杜和雨财产损失21212元、鉴定费3000元,合计24212元;三、驳回原告杜和雨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8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759元,由被告全椒县今天供水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孟祥二〇一六年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