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01号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武军。委托代理人张权峰、卜娟娟,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天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7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其余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韩艳梅人民陪审员 李 浩人民陪审员 韩大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彦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