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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商初字第3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中奎与张二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奎,张二寨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983号原告:王中奎。被告:张二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奎诉被告张二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中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王中奎负担。审 判 员 包秀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李建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