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3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王中奎与张二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奎,张二寨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983号原告:王中奎。被告:张二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奎诉被告张二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奎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王中奎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王中奎负担。审 判 员 包秀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李建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