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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丁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541号原告丁某。被告张某甲。原告丁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婚生小孩张某乙由被告张某甲抚养;3、平均分割共同财产;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答辩要点: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本人不同意离婚。查明的事实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一、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原告丁某与被告张某甲于××××年相识,经自由恋爱后于××××年××月××日在长沙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共同生育一男孩张某乙。婚后前段时间感情较好,2014年以来原告丁某认为被告张某甲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下半年,被告张某甲认为原告丁某与他人交往过密,双方再起争执,原告丁某为此离家出走并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二、双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原告主张,被告一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还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关系,自己对被告已经死心,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主张,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是原告无中生有,两人婚前和婚后的感情一直很好,虽然有吵闹,但不存在家庭暴力,也并没有影响感情,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被告亲笔书写的保证书等证据证明被告在夫妻争吵中确实存在动手打人的现象,以后应当杜绝;对于被告与他人是否存在不正当关系,原告未提供证据,但被告应当注意把握与异性的交往尺度,避免引起原告猜疑,影响夫妻感情。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经过详细了解,经自由恋爱后自主结婚,婚姻基础牢固,已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发生过吵闹和争执,但尚未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因此原告丁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本院不予准许。今后双方应当加强思想沟通,珍惜夫妻感情,自觉抵制外界诱惑,注意把握与异性交往的尺度,被告对于自己动手打人的毛病更是应当以此为戒,才有可能使夫妻感情顺利修复。为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稳定,从有利于小孩成长方面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丁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不予准许。本案受理费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