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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侯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神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141号原告侯某某。被告董某某。原告侯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某某于2016年1月21日申请撤回对董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张建国审判员  郭晓敏审判员  刘 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赫艳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