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孙桂彬与河北宇博职业危害检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桂彬,河北宇博职业危害检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孙桂彬。被执行人河北宇博职业危害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二环。法定代表人罗小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孙桂彬与被执行人河北宇博职业危害检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19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新执字第548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立民执行员  钱金宽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