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执民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周俊毅与童樟顺、林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俊毅,童樟顺,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1618号申请执行人周俊毅。被执行人童樟顺。被执行人林丽。申请执行人周俊毅与被执行人童樟顺、林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3日作出(2009)丽遂商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俊毅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童樟顺、林丽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周俊毅借款本金4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无反馈。现被执行人童樟顺、林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16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16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华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溢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