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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34民初字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德友与吉皮沙坡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友,吉皮沙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34民初字25号原告:杨德友,男,汉族,1971年2月26日生。被告:吉皮沙坡,男,彝族,成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德友与被告吉皮沙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友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德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德友负担。审判员 罗 长 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克其阿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