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04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与湖南省钻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更强、刘丽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湖南省钻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更强,刘丽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404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76号。负责人雷泽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东平,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芳,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省钻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8号中共湖南省委接待办员工公寓8楼。被告曾更强,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丽美,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诉被告湖南省钻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更强、刘丽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钻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更强、刘丽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钻石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更强、刘丽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915元,减半收取345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赤岗支行承担。审 判 长 陈新政人民陪审员 肖 平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彭春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