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4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山东慧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乔运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慧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乔运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4266号原告山东慧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南罗路北段西侧2号(圣井高科园)。法定代表人左文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巩雁,男,1983年8月27日,汉族,系山东慧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赵勇,男,1969年7月14日,汉族,系山东慧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被告乔运学,男,生于1970年1月21日,汉族,原系山东慧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刘庆涛,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慧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乔运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慧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山东慧达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海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杜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