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6民初3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胡建平、邸静怡与被告冯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平,邸静怡,冯永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6民初343-2号原告胡建平,男,汉族,1969年6月出生。住河北省唐县。原告邸静怡,女,汉族,1960年7月出生。住河北省唐县。被告冯永涛,男,汉族,1980年6月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平、邸静怡与被告冯永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冯永涛名下位于保定市房产一套。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冯永涛名下位于保定市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晓敬代���审判员谢天琨人民陪审员 李军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