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强犯强奸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561号罪犯王强,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02)烟刑二初字第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02年3月29日起至2022年3月28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07)枣刑执字第4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20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本院作出(2012)枣刑执字第20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8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强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6月至2015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已履行罚金二千元。本院认为,罪犯王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积极履行财产刑,减刑时可酌情从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2年3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