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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平商初字第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平湖市华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平湖市环球化纤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华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平湖市环球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1353号原告:平湖市华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前进茧站北侧。法定代表人:徐关华。委托代理人:富建华,平湖市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湖市环球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工业园区外环二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林雪根,执行董事。原告平湖市华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平湖市环球化纤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26615.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经对账确认,截止2015年7月28日,被告欠原告126615.7元定作款。后被告至今未能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平湖市环球化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湖市华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定作款126615.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3元,减半收取1416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2636元,由被告平湖市环球化纤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 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吉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