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商初字第7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何美忠、郭慧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美忠,郭慧连,何展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7355号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双岘路18号。法定代表人:韦凯华。被告:何美忠。被告:郭慧连。被告:何展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美忠、郭慧连、何展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原告浙江东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江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 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