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行与高聪、黄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行,高聪,黄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民初12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行。住址:辉南县朝阳镇朝阳大街。代表人杨文阁,行长。被告高聪,女,现住辉南县。被告黄海,男,现住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行与被告高聪、黄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 于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