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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民催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兴化市鸿宸电声元件厂、谢东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化市鸿宸电声元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柯民催字第42号申请人:兴化市鸿宸电声元件厂。法定代表人:谢东平申请人兴化市鸿宸电声元件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汇票号码为3160005120423426,出票日期为2015年6月26日,出票人为嵊州市臻和电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商银行绍兴分行,收款人为兴化市鸿宸电声元件厂,出票金额为2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兴化市鸿宸电声元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00元,由申请人兴化市鸿宸电声元件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建军代理审判员  胡华江人民陪审员  包幼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雪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