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海民初字第3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上海瑞影建材有限公司与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瑞影建材有限公司,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民初字第3641号原告:上海瑞影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石公路505号1794室。组织机构代码:58057599-3。法定代表人:杨新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盛洪伟,浙江红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777号。组织机构代码:25393417-8。法定代表人:俞先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旦华,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玉根,男,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瑞影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瑞影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瑞影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洲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