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6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李祖华与邓正东、随州市红天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华,邓正东,随州市红天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6民初36号原告李祖华。委托代理人洪亮,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正东。被告随州市红天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交通大道498号。法定代表人盛小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白云大道3号(风华雅庭)。代表人李曦。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祖华与被告邓正东、随州市红天龙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祖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祖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祖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友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