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虎执字第04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蒋建惠与吴福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建惠,吴福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0422-1号申请执行人蒋建惠,男。被执行人吴福根,男。申请执行人蒋建惠与被执行人吴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民初字第03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吴福根归还蒋建惠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0月25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本金6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0月26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280元,由吴福根负担,直接给付蒋建惠。因吴福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蒋建惠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执行标的103280元,执行费1450元。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进行查询,其名下无存款;本院向苏州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登记;本院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迄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多次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但邮局改退批条显示:无法联系,信件退回。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提供执行线索通知书,邮局法律文书邮件批退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虎民初字第0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嵇建平执行员 蒋征宇执行员 张 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