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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前法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韦美霞诉仓都仍、阿拉腾嘎尔迪民间借贷纠纷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美霞,仓都仍,阿拉腾嘎尔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法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韦美霞,女,37岁,汉族,大学文化,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和效家园,公务员。被执行人仓都仍,男,42岁,蒙古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人,现住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公务员。被执行人阿拉腾嘎尔迪,男,蒙古族,30岁,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现住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乌兰牧骑集资楼,公务员。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阿拉腾嘎尔迪在你单位工资账户内的存款,扣划至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账户。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安迪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