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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7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马宪伟诉被告郭敬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宪伟,郭敬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7094号原告:马宪伟,女,汉族,1972年4月15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郭敬远,男,汉族,1983年10月6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宪伟诉被告郭敬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宪伟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宪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由原告马宪伟负担。审判员  边万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世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