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民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芬与赵培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培魁,王芬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终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培魁。委托代理人:陈家友,菏泽牡丹权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芬。委托代理人:葛胜伟。上诉人赵培魁因与被上诉人王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培魁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培魁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赵培魁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路凤娟审 判 员 李冠军代理审判员 于 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