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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执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张银旺诉郑红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银旺,郑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886号申请执行人张银旺,男,汉族。被执行人郑红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张银旺诉郑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红军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冠甫审 判 员  郑景福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