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6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131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金成,枣庄山亭凫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