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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民初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6民初131号原告:陈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金成,枣庄山亭凫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新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