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向前与被告钟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向前,钟明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135号原告朱向前,身份号码xxx,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被告钟明生,身份号码xxx,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向前与被告钟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朱向前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钟明生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向前撤回对被告钟明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梁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