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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向前与被告钟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向前,钟明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135号原告朱向前,身份号码xxx,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东方红街。被告钟明生,身份号码xxx,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向前与被告钟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朱向前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钟明生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向前撤回对被告钟明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梁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