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040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川民初字第04013号原告杨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某,男。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国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7月举行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12年9月4日补办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无子女和其他共同财产。被告于2013年4月6日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4年,现在周口监狱服刑。因双方婚前了解少,感情基础差,又因为被告刑事犯罪,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经无法继续生活下去。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孙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起诉的理由不完全属实。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证据一、结婚证,户口本各1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证据二、刑事判决书1份,证明被告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4年。被告孙某某对原告杨某某提供证据无异议。被告孙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本院根据有效证据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7月举行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12年9月4日补办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无子女和其他共同财产。被告于2013年4月6日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决有期徒刑4年,现在周口监狱服刑。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被告因刑事犯罪被羁押,造成夫妻分居。但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国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连东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