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鲁晨物业服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鲁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6民初445号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胜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春林,该公司员工。被告鲁晨,男,汉族,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鲁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鲁晨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钱 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静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