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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滨民初字第029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封雷与张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雷,张海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初字第02998号原告封雷。被告张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封雷诉被告张海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封雷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封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海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雷撤回对被告张海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封雷负担。审判员  张志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 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