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财保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罗XX与龙XX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XX,龙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财保第13-1号申请人罗XX。被申请人龙XX。申请人罗XX与被申请人龙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根据申请人罗XX的申请,于2016年1月18日裁定扣押被申请人龙XX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轻型厢式货车。现被申请人龙XX向本院提供担保,请求解除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龙XX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轻型厢式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及300000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可以保证赔偿到位。申请人罗XX可以自行与被申请人龙XX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龙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龙XX驾驶车牌号为湘K的轻型厢式货车的扣押。二、申请人罗XX可以自行与被申请人龙XX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风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