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河北恒宇橡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恒宇橡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张建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3号原告:河北恒宇橡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新建。委托代理人:张全喜。被告:张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恒宇橡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恒宇橡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建林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恒宇橡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张建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共计790元,由原告河北恒宇橡胶制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忠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记员翟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