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2司惩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卢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湘0522司惩4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卢国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卢国成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卢国成拘留十五日,请予以执行。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执行员 李基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志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