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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徐桂宏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桂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63号罪犯徐桂宏(又名徐杰),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08)台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桂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08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1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23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徐桂宏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桂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徐桂宏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奖励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徐桂宏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桂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7月26日起至2016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惠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