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民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张掖市丰玉鑫陇种子有限公司因与张掖市银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掖市丰玉鑫陇种子有限公司,张掖市银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郭玉,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丰裕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终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丰玉鑫陇种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锋,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掖市银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多礼,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郭玉。原审被告张掖市富凯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积军,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张掖市丰裕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栋,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张掖市裕泰种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维斌,该公司经理。张掖市丰玉鑫陇种子有限公司因与张掖市银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张中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 银审 判 员  季学勇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