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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民初227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丁训安,东海县平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蔺玉林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卫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2006年底,双方相识不久后便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朱诚俊,××××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琐事争吵,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请求判令:一、准予双方离婚;二、长子朱诚俊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底,双方相识不久后便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朱诚俊,××××年××月××日登记结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朱某与被告徐某自2006年相识,后同居生活并生育长子朱诚俊,互相较为了解,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原告朱某主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并草率结婚的观点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朱某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朱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能够珍惜缘分,互谅互让,为子女健康成长考虑,和好如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代理审判员  蔺玉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亮附件一: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