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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洪杰与卞真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洪杰,卞真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285号原告:李洪杰,男,1982年3月1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卞真武,男,1987年9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李洪杰与被告卞真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李洪杰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卞真武未按时参加调解,李洪杰于2016年1月21日向��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洪杰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杰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