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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万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5刑初6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某,无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4日被抓获,同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6)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资晓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万某在武汉市汉阳区某小区某室被害人谢某家中做保姆时,趁被害人谢某不在家之机,盗得其共计价值人民币9314元的黄金千足金手链1条(重20.38克)、黄金千足金吊坠3个(分别重2.42克、1.18克、1.19克)、铂金750项链1条(重1.65克)、铂金750吊坠1个(重1.12克)、铂金750钻戒1个(重1.82克,颜色I-J,净度;vs,D0.110ct)。2015年6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万某因具有嫌疑在武汉市新洲区其居住处被公安人员带至公安机关调查时主动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赃物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报告,报案材料及被害人谢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书,武汉金银珠宝检测中心检验报告单,涉案照片,现场笔录,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前处材料说明;被告人万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31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调查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万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6年2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