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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6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孙某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44号罪犯孙某。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作出(2010)薛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罚金十万元(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116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某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5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孙某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犯罪时未成年。本院认为,罪犯孙某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犯罪时未成年,减刑时应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7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