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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卢华等人与吉林长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祥,杨淑杰,盖忠林,郝喜奎,嵇东林,卢华,郝恩友,李阳,张健,王莘,李今一,黄英龙,王骏,李盛霖,张策,赵艳会,王磊,洪国林,张磊,杨振铎,王军,王博,王建国,常树超,张杰,朱兆华,丁守春,吕林,任志学,吴琪,滕云霞,孙杰,王成国,杨文志,张猛,崔杰,高金,赵世明,代表,吉林长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07号申请执行人:高祥,男,汉族,1983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永吉县。申请执行人:杨淑杰,女,汉族,1965年6月26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永吉县。申请执行人:盖忠林,男,汉族,1962年2月2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永吉县。申请执行人:郝喜奎,男,汉族,1969年2月1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永吉县。申请执行人:嵇东林,男,汉族,1981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永吉县。申请执行人:卢华,男,汉族,1960年2月1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永吉县。申请执行人:郝恩友,男,汉族,1961年5月27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永吉县。申请执行人:李阳,男,蒙古,1988年2月24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张健,男,汉族,1987年5月26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王莘,男,汉族,1952年1月23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李今一,男,满族,1984年2月4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永吉县。申请执行人:黄英龙,男,汉族,1989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吉林省蛟河市。申请执行人:王骏,男,汉族,1991年2月8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李盛霖,男,朝族,1987年5月12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张策,男,汉族,1989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赵艳会,男,汉族,1979年2月17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王磊,男,汉族,1978年8月1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洪国林,男,满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址:吉林省蛟河市。申请执行人:张磊,男,汉族,1987年4月7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杨振铎,男,汉族,1987年5月12日出生,住址:吉林省。申请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89年8月25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农安县。申请执行人:王博,男,汉族,1983年9月17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1976年8月18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常树超,男,汉族,1960年6月23号出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张杰,男,汉族,1986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朱兆华,男,汉族,1960年4月21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丁守春,男,汉族,1959年2月26日出生,住址: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吕林,男,汉族,1957年3月3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任志学,男,汉族,1955年1月11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吴琪,男,汉族,1992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永吉县。申请执行人:滕云霞,女,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孙杰,男,汉族,1974年5月26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王成国,男,汉族,1956年5月2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杨文志,男,汉族,1958年3月10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张猛,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崔杰,男,汉族,1967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吉林省永吉县。申请执行人:高金,男,满族,1988年3月6日出生,住址:吉林省蛟河市。申请执行人:赵世明,男,汉族,1957年7月20日出生,住址: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代表:卢华、嵇东林被申请执行人:吉林长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波住所:吉林省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华等人与被执行人吉林长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吉高劳人仲字(2015)第38号劳动争议裁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审判员  李 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