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民初字第2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郭文财与乐亭县古河乡人民政府,尹庆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财,乐亭县古河乡人民政府,尹庆秋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2939号原告:郭文财,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乐亭县古河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夏云敬,职务乡长。第三人:尹庆秋,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郭文财与被告乐亭县古河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尹庆秋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爱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文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乐亭县古河乡人民政府,第三人尹庆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文财诉称,原告郭文财(曾用名郭文才)于2003年4月1日与被告乡经联社签订了滩涂承包协议书,双方约定承包期为15年,自2003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承包滩涂亩数为3288.66亩。在原告承包期限内,被告于2013年6月25日又以《滩涂看护协议》形式擅自给第三人尹庆秋进行经营。占用原告在承包期内的滩涂亩数1400余亩。被告在原告承包滩涂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作为乡政府机关无视法律而不顾,侵占原告的合法利益,这种行为是严重的侵权和违法。在法制社会的今天,作为政府部门这样做,是不可容忍的。我们要以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给予补偿,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原告的权益被侵占后,多次找被告反映该问题,也多次找第三人尹庆秋说明该事件,要求依法维护原告的权益,但被告始终不给解决。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协议有效,要求撤销被告与尹庆秋所签订的滩涂看护协议,要求被告赔偿擅自占用原告承包经营期间的损失2万元。本院认为,现原告主张确认原告与被告乐亭县古河乡人民政府签订的承包协议有效,撤销被告乐亭县古河乡人民政府与尹庆秋所签订的滩涂看护协议等诉求,根据唐山市人民政府唐政函(2013)189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部分区域管辖范围调整方案》的通知,及乐亭县与海港开发区托管移交协议,本案争议的滩涂现已托管到海港经济开发区管辖,因该托管区域内农牧、渔业、水产、林业的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由海港开发区接收,故本案被告乐亭县古河乡人民政府不是适格的被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文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爱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晓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