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星执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童平辉与谢初容、许锦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平辉,谢初容,许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娄星执字第1114号申请人童平辉。被执行人谢初容。被执行人许锦文。申请执行人童平辉与被执行人谢初容、许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14)娄星民一初字第2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谢初容、许锦文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谢初容、许锦文的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谢初容、许锦文虽有房产,但均已抵押,暂不宜处置。同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避免本案久执不结,本次执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为妥。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童平辉申请执行谢初容、许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谭 鹏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彭艳嫔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肖志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