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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10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小莲、王根生与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办曹村村民委员会及其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莲,王根生,杨亚茹,XX平,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曹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曹村三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1099-1号申请执行人刘小莲。申请执行人王根生。申请执行人杨亚茹。申请执行人XX平。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曹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波,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曹村三组。负责人王燕飞,系该小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1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曹村三组、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曹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曹村三组、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曹村村民委员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曹村三组、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曹村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曹村三组、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办事处曹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时以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的名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西安市长安区子午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晓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