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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蔺明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蔺明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150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东坎镇迎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蔺明付,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蔺明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标的为30000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滨商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账户已被冻结,且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钧木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功